《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杂志社
首页 > 期刊导读
 
/ / /
 

国外如何反垄断

 
来源: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22
 

欧盟:保证单一市场对垄断制裁的高效顺畅

欧盟反垄断法通常被称为竞争法,主要涉及卡特尔组织、垄断、企业兼并、国家补助等4个方面。具体分为4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欧洲共同体条约》中关于竞争的基本规则,第二层次是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指令、决定等,第三层次是欧盟法院的判决及先行裁决,第四层次是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一些关于竞争法方面不具有约束力的告知、通知、指南类文件,即所谓的软法。

欧盟反垄断历来以“狠”著称,力度大、范围广,传统的汽车制造业、制药业到新兴的互联网业、电信业等均有涉及,微软、英特尔、苹果、喜力啤酒、沃尔沃、巴克莱银行……这些全球知名企业都曾受到不同程度的制裁,受罚金额也令人瞠目结舌。据不完全统计,十余年来,全球反垄断天价罚单排在前十位的都是由欧盟开出的,其中,欧盟委员会就涉嫌操纵利率曾向6家著名银行开出的17.1亿欧元罚单,创下欧盟对此类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

在具体执法中,虽然欧盟的有些政策制定经常苦于协调成员国间利益,但在反垄断方面,成员国消费者团体、执法取证部门与欧盟配合密切,保证了单一市场对垄断制裁的高效顺畅。

美国:反垄断方式、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

189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之后又陆续出台了几部相关政策,根据这些法律,企业一旦被认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分离等多种惩罚。若是被判定支付罚款,企业就要面临3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

比如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帝国”。洛克菲勒家族利用铁路回扣(行贿铁路运输商)等不公平竞争手段,切断小企业的原油供应和铁路运输,从而垄断美国的石油工业。美国反垄断执法部门依照相应法律将洛克菲勒家族拆分成30多个公司,成功打破了行业垄断局面。

随着技术创新竞争日趋激烈,美国政府反垄断的目标不再是简单防止市场独占、操纵价格等,而是开始阻止专利保护以外的技术垄断,从而保障美国占领科技创新的前沿。

总体而言,美国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方式、关注目标都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从而形成了垄断和竞争动态并存的格局。正是这种格局,既创造了资本集中带来的规模效益,又为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生存土壤。

法国:加大处罚力度

1986年以前,法国实行价格管制,1986年颁布的《价格和竞争自由法令》重申价格应由市场竞争形成,打破了价格管制的局面。为了更好地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管理,防止垄断的产生,法国涉及反垄断的两个职能部门——竞争委员会与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合作开展反垄断工作。2009年1月13日,法国竞争管理总局正式挂牌成立。新的竞争管理总局整合了竞争委员会和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的职能,具体承担反垄断相关工作。

竞争管理总局是独立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国家的名义处理竞争领域事务。其主席及裁决团体由经济财政和就业部长提名、总统任命。在职能上,竞争管理总局主要是以原竞争委员会为基础而组建,成为该领域的单一窗口,提供一揽子服务,可以受理企业、地方团体、职业机构或工会组织、消费者保护机构、工商会及行业协会等提交的案件,也可以主动发起案件审查。除了对两个部门职能进行了整合,竞争管理总局也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比如,若企业不服从传唤或不按传唤时间到达,将被课以强制性逾期罚款(最高为自迟到之日起每日处罚平均日营业额的5%);如果企业阻碍调查或预审,将被课以罚金(最高为最近3年内全球营业额最高年份的1%)等。

巴西:提前企业并购计划申请时间

2012年5月,巴西实施了新《反垄断法》,给予保护经济管理委员会更大权力,保障消费者权利。

按照新的《反垄断法》,原司法部经济法秘书处和财政部经济监督秘书处等机构并入保护经济管理委员会,被称为“超级保护经济管理委员会”。此外,新《反垄断法》要求企业在计划并购时就必须提出申请,而不是在并购后对市场已经产生影响后再解决问题;企业合并后所占市场份额不得超过20%,否则被认为是垄断而无法通过审核。对垄断企业的惩罚则是根据其营业额确定的,罚金抽取营业额的0.1%到20%不等。

与此同时,巴西政府还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防范具体领域的垄断行为,其中,巴西证券监管委员会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的主要职责除了保证证券市场的正规有效运行,还负责审批大型企业在公开市场上的大规模并购行为,从而防止垄断同盟的出现。

加拿大:操作分类细、执法效率高

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加拿大针对不同行业的反垄断操作分类细,执法效率高,维护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及消费者利益。

加拿大竞争局是该国最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能主要包括反价格垄断、串通投标、虚假不实和带有误导性的宣传、欺骗性中奖通知、溢用市场优势地位、独占经营、捆绑销售,以及欺骗性营销等行为。

在法律架构上《竞争法》包括了刑事和民事两大类条款,竞争局根据不同类型的市场垄断行为,分门别类地适用不同条款。比如,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通常归类于民事条款,而串通投标则通常适用于刑事条款。

在汽车业方面,竞争局对“串通投标”等垄断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且追究相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最近一轮的反垄断行动中,加拿大竞争局针对汽车零部件行业展开了调查,不少日本企业“中枪”。比如日本松下公司,松下与另一家日本零部件制造商在竞标丰田汽车加拿大公司的订单时,暗中分配了部分开关与传感器的订单,将其应用在包括2008款丰田卡罗拉、Matrix及RAV4等多款车型中。松下公司因此被处以470万加元(约合425万美元)罚款。


文章来源: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网址: http://jzflyzcpl.400nongye.com/lunwen/itemid-53495.shtml


上一篇: 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
下一篇: 工业经济论文_大道至简 实干为要



点击在线投稿

 
/ / /
 
 
 
 

Copyright 2001-2021 400农业期刊网版权所有 做最专业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本站不是《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杂志社》官网,如果需要联系官方杂志社,请联系客服索取网站或者电话。